因應部分業者目前改善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的時程及實際狀況,多為反映遭遇陳抗事故、蒸汽或氣體燃料管線
施工工期較長,或氣體燃料供氣作業較長等不可抗力因素之影響,以及對於備用鍋爐適用之空氣污染排放標準
疑慮,爰修正「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」增訂展延改善期限之規定,亦明確規範備用鍋爐之空氣污染物排放
標準管理方式,以減少業者於鍋爐改善推動困難上之衝擊。
近年國人對空氣品質的要求日益提升,為多元改善空氣品質,環保署依據行政院核定之「空氣污染防制行動方
案」,與經濟部共同推動鍋爐空氣污染改善工作,並採行政管制與補助並行之方式推動,在行政管制部分,環
保署已於107年9月19日訂定發布「鍋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」(下稱本標準),要求既存鍋爐於109年7月1日
符合標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