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勞動部公告「110年度勞動檢查方針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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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依勞動檢查法第6條規定,中央主管機關應參酌我國勞動條件現況、安全衛生條件、職業災害嚴重率及傷害
頻率之情況,於年度開始前6個月公告並宣導勞動檢查方針。

二、110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內容,包括優先受檢事業單位選擇原則、監督檢查重點與檢查及處理原則等事項,由
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與各勞動檢查機構,依循擬定年度勞動監督檢查計畫,並據以辦理勞動檢查、宣導及輔
導相關業務。

三、110年度勞動檢查方針增修重點如下:
(一)監督檢查重點之「特定對象保護檢查」,含括外籍勞工、原住民、童工、技術生、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等族群之
職災預防。
(二)檢查類別新增「書面監督查核」,勞動檢查機構可針對轄區特性,函請事業單位提供預防計畫進行書面查核,
再視需要就其執行情形實施檢查。
(三)為強化事業單位重視生物病原體危害預防及使用呼吸防護具,將前揭事項列為檢查重點。

四、110年度勞動檢查方針電子檔請至(https://www.osha.gov.tw/1106/1164/1165/1167/)下載。